结婚登记时,什么情况会不给登记?
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2、非双方自愿的;
3、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结婚登记需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三、当事人提交3张大2寸(5*3.8cm)双方近期、正面、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四、提交由指定医疗保健单位出具认可的、可以结婚的《婚前体检证书》;登记前必须到正规医院进行一次婚前体检,接受医生的婚前指导。这是迈向优生优育的第一步,也是给自己一次全面系统的
健康检查,有益无害。
《婚姻登记条例》相关法条
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第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第八条 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